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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2-22 流览次数: 5358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广东省土壤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壤学科领域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并参照中国土壤学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由本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成果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学科领域以土壤学科为基础,包括相关的生态学与环境科学领域;(2)有完整的技术资料与实施过程,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基础应该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3)必须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大应用规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获得且已经获得行业认证。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鉴定由学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

第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与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二条 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原则上应从广东省土壤学会专家库中遴选,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鉴定人数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向我会提出申请,填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广东省土壤学会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十八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鉴定后尽快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二)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第二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二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按照规定标准发给专家费。

第二十八条 成果鉴定收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广东省土壤学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收费标准为1.0万元/项;其他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收费标准为1.5万元/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办公室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成果鉴定办法20170808(李所修订版).doc